证券法适用范围
首要概念——证券
证券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证券是指可以流通的、以有价证明的形式表明持有人取得一定的权利,并可转让的金融资产。”
根据该规定,证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:具有流通性、以有价证明的形式表明持有人的权利(或收益权)、可转让。
证券的类型也是在证券法第二条的定义中进行规定的。第二条第二款规定,证券可以分为股票、债券、基金、期权、期货、金融衍生品等类型。
证券法适用的主体范围
证券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:“本法适用于发行、交易证券的行为和其他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适用本法的行为。适用本法的证券包括股票、债券、基金、期权、期货、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证券。”
可以看出,证券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,并且只要是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适用证券法的行为,都适用证券法。
证券法适用的领域范围
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:“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证券发行、交易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。”
从该规定可以看出,证券法适用的领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。也就是说,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主体,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发行、交易等行为,都适用证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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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法第二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的证券范围包括股票、债券、基金、期权、期货、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证券。证券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,只要是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适用证券法的行为,都适用证券法。证券法适用的领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,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主体,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发行、交易等行为,都适用证券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