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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(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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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

第一段: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基本规定

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机构和个人征收税款、罚款和滞纳金。征收的税款、罚款和滞纳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和税率计算,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正确认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能力,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。

第二段: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

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征收对象包括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机构和个人,征收内容包括税款、罚款和滞纳金。其中,税款是指依法规定为纳税人负担的各种税款,罚款是指依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罚款,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所应承担的滞纳金。

第三段: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、罚款和滞纳金的职责

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国家税务机关承担征收税款、罚款和滞纳金的职责。在执行职责时,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税种和税率计算纳税义务,并正确认定纳税人的纳税能力,保障征收工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。同时,国家税务机关还应当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工作,帮助纳税人确保其纳税义务得到落实。 ,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是国家税务机关对于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机构和个人征收税款、罚款和滞纳金的法律依据,其适用范围广泛,包括了税款、罚款和滞纳金。国家税务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正确的征收方式,保障征收工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。同时,也要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工作,落实纳税义务。 :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应当加强税收意识,主动遵守税收法规,实现公平公正纳税,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。